为贯彻检查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当事人整改旅游违法行为,巩固旅游执法成果,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吴中旅游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访的对象(一)有重大旅游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二)旅游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单位或个人。(三)其它有必要回访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政回访的时间回访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三个月后进行。 三、行政执法回访事先告知旅游监督检查确定回访后,旅游部门应将有关回访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当事人。 四、行政执法回访的主要内容(一)旅游违法行为在查处后是否及时改正。(二)需要返回的款项是否按期如数退回。(三)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回访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当事人认真整改,且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予以表扬。(二)当事人对原旅游违法行为已整改,但又有其他旅游违法行为的,即查处。(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且又出现新的旅游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暴光。
苏州市吴中区旅游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