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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旅游局公示制度
时间:2008/9/26 0:00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区电子政务网、中国苏州太湖旅游网、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科室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政务网、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科室部门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