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高苏州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和景观质量,提升旅游景区品质,保障游客游览质量,加强景区长效管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全国和省等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二、目的 强化景区长效管理,持续提升国家A级旅游景区品质,增强城市旅游发展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依据 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标准(GB/T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四、复核内容 主要复核内容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有关内容,重点对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运行与管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情况;景区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情况;各项设施的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 五、复核形式 苏州市旅游局负责国家3A级以上景区(包含国家3A景区)复核工作,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家2A以及1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 复核主要采取暗访和现场检查二种形式。暗访检查由苏州市旅游局统一组织,邀请省内景区评定员和市园林、宗教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检查员,检查时间和内容不事先通知景区,暗访结果作为年度复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现场复核采取异地互检形式,检查组原则上由我市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分管人员组成。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的国家2A级和1A级景区复核情况上报苏州市旅游局备案。 六、复核结果 苏州市旅游局根据暗访和现场检查情况,给予被复核景区“通过”、“一般通过”和“暂缓通过”三个等级的复核结果。对“暂缓通过”的景区下发整改书,景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须认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苏州市旅游局,我局将再次进行复查。 七、奖惩措施 对连续两次“暂缓通过”的景区,将建议上级评定机构取消景区等级,对连续两次“通过”的景区,实行一次免检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