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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09/12/4 0:00来源: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3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问题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

  问题二:《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苏价服【2003】98号)文同时废止。

  问题三:《办法》明确了哪些管理及定价形式?

  答:《办法》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游览参观点内未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项目和导游解说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问题四:《办法》明确了哪些价格制定的原则?

  答:《办法》强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保持合理比价。

  一是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是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是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是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问题五:《办法》明确了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吗?

  答:《办法》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时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门票价格一次提价调整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15%。

  问题六:《办法》有哪些主要价格优惠政策?

  答:《办法》要求: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和70周岁以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老人及残疾人免收门票。对身高1.5米(含1.5米)以下儿童、60-69周岁老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学生)以及特殊群体等应当实行优惠。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优惠范围和提高优惠标准。

  问题七:《办法》规定了哪些价格公示制度?

  答:《办法》规定,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价格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方法及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游览参观点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必须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上述规定的内容。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显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问题八:如果违反了《办法》规定如何处罚呢?

  答:凡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来源:景点科

  编辑: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