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行业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确定的“三大创建”的组成部分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行动计划》中的重要部署,是落实“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总体目标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适应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发展,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行业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个率先”,以加强行业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行业精神、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为重点,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创建宗旨,在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切实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条文明行业是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省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的要求,经过考核,由市文明委命名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行业创建范围是指:本市与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生产、经营、服务等窗口行业和执法管理部门。 第五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由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部署,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市(县)、区和各参创行业文明委及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文明行业条件 第六条文明行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进步,管理水平、科技含量、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名列前茅,处于省以上同行业领先水平。 2、行业党政领导团结协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强,领导班子勤政廉洁,民主高效。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机制。行业中层以上干部无刑事犯罪,行业领导班子成员无违纪行为。 3、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建立服务诚信体系,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兑现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行业公信力好,综合考评和行风评议连续两年在全市保持领先。 4、设施运行安全有序,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品质量优质可靠,服务供应保障有力,服务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服务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标识统一醒目。 5、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八荣八耻”的讲话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苏州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的要求,“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得到落实。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逐步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深入人心,文明职工比率达95%以上。 6、行业精神深入人心。企业文化丰富多彩,有行业理念、行业精神、行业标识。全行业文明单位的比率达50%以上。创建活动形成特色,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和服务品牌。 7、全行业普遍开展与社区等同创共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条块结合,互为依托的工作机制。行业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三章文明行业创建和管理 第七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要按照市文明委的部署,作为各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抓手,把创建工作纳入到行业和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行业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同创共建的工作机制。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鼓励各行业开展创建活动。 第八条各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定》,结合行业的实际,制订《文明行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和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九条要加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 1、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协调本行业所属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建立完善与各市(县)区、社区和服务对象的服务和管理信息沟通网络,取得各方支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行业与社区等的共建水平。 3、积极推进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先进管理,窗口行业实施现代化管理,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窗口行业的主要企业须通过ISO9000认证。积极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树立服务标杆,培养并形成社会认同度较高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4、认真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精神,增强从业人员对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认同感和自觉性。每一届考核年,行业要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学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做出评估。 5、根据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据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要开展服务承诺,不断向社会推出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6、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行业的各项业务紧密结合,与区域和社区的公益性活动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和激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志愿者队伍,把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单位,延伸管理到社会、社区、家庭等活动之中。 7、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8、建立健全检查、监督、评估机制,抓好创建的过程化管理,加强中途检查考核。创建行业要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加强行风监督员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9、建立创建文明行业的档案。创建档案参照《苏州市文明单位台帐资料管理办法》执行。申报江苏省级文明行业的必须建立电子台帐。 第四章文明行业命名表彰 第十条苏州市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按照文明行业条件制订《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符合文明行业条件的行业,可向市文明委提出申报。市文明办对申报行业《创建规划》中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创建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备案。市文明办将在考核年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对申报行业考核,将结果报市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评选以明查暗访与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社会专业部门测评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评议相结合,择优推荐,好中选优。 各市(县)、区也可以从本地行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市(县)、区级文明行业和“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创建工作由各市(县)、区文明委部署考核并得到苏州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符合标准的,可以命名为市(县)、区文明行业,并报苏州市文明办备案。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的行业,市文明委将撤销其荣誉称号,两届内取消文明行业申报资格。 凡获得“苏州市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行业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市文明办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测评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苏州市文明行业标准(试行)》和苏州市《关于“实现规范服务达标、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