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地级市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的颁布施行。 《条例》在上位法的框架内,结合苏州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实际,凸现五大“亮点”。 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主体为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生态补偿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施对当地政府和百姓的生态补偿,促进所在地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提高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二是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明确市、县、区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有利于风景名胜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规范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我市除了国家级太湖风景名胜区的8个景区和2个省级景区外,还有大量未定级的风景名胜资源。为了加强这些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为今后晋级省级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做好资源储备,《条例》便为这些景区提供了依法申报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途径。 四是规定景区详规编制时限。鉴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详规1年内编制完成的时限要求,以尽快跟上总规编制报批的节奏,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其它建设活动在规划控制下依法进行。 五是景区执法工作更加靠前。我市风景名胜资源具有面广、量大、管理形式多样的特点,《条例》明确将部分执法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机构履行,这样既使景区执法活动更加靠前,也符合景区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 来源:景点科 编辑:朱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