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本报曾率先报道了苏州即将出台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消息。昨天,《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通过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即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记者了解到,几经修改后的条例中,不仅明确设立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还特别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两项尝试在省内都尚属首创。 据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茅晓伟介绍,新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除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外,还首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定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概念。目前,在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共有盘门、阳澄湖、沙家浜、浏河等十几个未定级的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风景名胜资源,这些各具特色的风景名胜区约占苏州市域面积的十分之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不少景区都存在着旅游项目和周边房地产开发强度过大的现象。此次《条例》中第九条就特别设立了市级、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区、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级市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旨在鼓励这些尚未定级的风景区,尽快纳入风景区法律保护的范畴,有条件的则可进一步申报省级、国家级风景区。 新的《条例》中的另一大亮点,是创造性地制定了景区生态补偿机制。《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今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因设立、保护风景名胜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补偿,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茅晓伟介绍说,风景名胜区是历史留下的宝贵遗产,应当以保护为主,因此《条例》中规定禁止在景区建造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禁止在景区内擅自设摊、占道经营,这必然会使许多生产、建设项目不能发展,并致使一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和老百姓收入明显低于苏州市其他地区。在《条例》中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一方面是要逐渐改变这一状态,另一方面也是要充分调动景区周边地区政府和居民保护景区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民间生态保护的意识。 据悉,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后,将由当地政府部门制定详细的补偿条例办法,具体实施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来源:姑苏晚报 编辑:朱美娟 |